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管经字〔1998〕第2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6-30

执行日期:1998-06-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3-19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银行营业部:

  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我局根据你行业务的特殊情况,同意在你总行营业部进行试点,对于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下列情况的现钞提取,授权你总行营业部自行审核并办理提钞手续。

  一、人数较多的出国团组,如:大型出国展团、大型体育代表团。

  二、长途、长期科学考察团组,如:远洋船队。

  三、国家领导人出访及安全部门、军队情报部门特需费(国家安全部、总参等部门)。

  四、赴战乱国、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执行公务。

  对于提钞的审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公出国人员出国费用核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出国人员费用标准审核。

  二、对于从帐户中提取的,应认真审核“外汇帐户使用证”的收支范围及年检记录,对于超范围或未通过年度年检的帐户一律不得办理提钞。

  三、通过售汇提取现钞的,无须再填制外汇局制发的“售汇通知单”。

  四、超过5万美元规定限额及范围的,仍需报我局审核。

  你行应于每月初10日前向我局管理检查司经常项目处上报报表(详见附表1、2),以备我局事后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