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营字〔1987〕第9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3-19

执行日期:1987-03-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最近接到一些反映,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费用大,微利或亏损,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批发零售环节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