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5〕第13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3-06

执行日期:1995-03-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16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并在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