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会一字〔1995〕第1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5-05

执行日期:1995-05-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16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同意你们对《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会计处理的修改意见,将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划出,在“机场服务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对其进行核算。民航运输企业各单位代理售票网点收到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机场服务收入──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科目。

  财政部
  19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