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51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06

执行日期:2001-10-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计生委2000年至2001年购买的600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其中南京依维柯NJ5046XSY型329辆,江铃全顺JX5036XSYDL-H型271辆,按附件所列每县一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活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