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693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14

执行日期:2001-09-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