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