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第114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12

执行日期:2001-10-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国产、进口车辆的国内市场全国平均零售价格,对部分国产、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以印发。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本次新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作了调整的,按新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本次未调整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