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918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7-30

执行日期:2003-07-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卷烟厂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及新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103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深圳卷烟厂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红金特美思       25×(64 20)全包装    28.28

  深圳卷烟厂  好日子          25×(64 20)全包装    27.59

  深圳卷烟厂  好日子         25×(59 25)硬盒翻盖   34.48

  深圳卷烟厂  好日子(精品16支)  25×(59 25)硬盒翻盖   49.75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