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9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11

执行日期:2001-09-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量与总局2000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济油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