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474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19

执行日期:2001-06-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法规,现将你省的《卷烟计税价格表》下达给你局,请照此执行。

  附件:北京市卷烟计税价格表(略)

  20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