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第2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3-16

执行日期:1999-03-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