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54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3-24

执行日期:1998-03-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 其它酒 子目中的 复制酒 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通知》规定,对竹叶青酒应以粮食白酒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函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