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第1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07

执行日期:2003-05-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2年11月19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含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依照2002年第48号公告第5条的规定,商务部对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决定将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期间无取向硅电钢关税配额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配额外加征关税税率不变。

  最终保障措施的其他内容仍按2002年第48号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