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2003〕第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03

执行日期:2003-04-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