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19

执行日期:2003-02-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 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饭店421室 60,850,997.07

  2 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23,552,9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