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三洋“GD—SANYO”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物机字〔1993〕第3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14

执行日期:1993-0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的精神,现就广东三洋冷气机有限公司生产的“GD—SANYO”的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广东三洋冷气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A—165SE4、SA—125SE4、SA—92S4、SA—72S4、SAP—KC95GH型空调器,大部分零部件已采用国产件,国产化比率为90%,整机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机身外壳上印有“GD—SANYO”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五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7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