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山东省1998-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退税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企〔2002〕第2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30

执行日期:2002-0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问题的请示》(鲁财企[2001]5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及你省的实际情况,现核定胜利油田1998-2000年退税限额为31200万元。

  二、请财政部驻你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要求对有关企业及项目进行审核后,尽快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