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卫法监函〔2004〕第1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16

执行日期:2004-0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此复。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