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3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7-30

执行日期:2001-07-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农业部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农业部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农业部2001年度免税进口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