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发文字号:水保〔2003〕第36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8-20

执行日期:2003-08-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水保[1999]85号)和《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水保[1999]297号),经研究决定,对第四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小流域命名如下:

  一、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56个县(市、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

  二、命名贵州省大方县新桥小流域等305条小流域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小流域”。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要向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学习,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水土流失。要依靠政策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有效保护、高效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群众生活水平。要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大面积恢复植被,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附件1:“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附件2:“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小流域名单附件1:“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北京市: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河北省:涉县、赞皇县山西省:乡宁县、壶关县、平鲁县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乌兰浩特市、清水河县辽宁省:普兰店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吉林省:辉南县、桦甸市、伊通县江苏省:赣榆县浙江省:宁海县福建省:诏安县、惠安县山东省:莒南县、惠民县、莱芜市钢城区、冠县河南省:栾川县、巩义市、淅川县、济源市湖北省:秭归县、利川市、通城县、赤壁市、孝昌县湖南省:长沙县、衡阳县广东省:惠东县重庆市:万州区四川省:南部县、三台县、大英县云南省:罗平县、大姚县、武定县、嵩明县陕西省:志丹县、彬县、临渭区、宜君县、柞水县、白河县、宁强县甘肃省:西和县青海省:互助县、大通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