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