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3〕第3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7-03

执行日期:2003-07-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5月6日通过的第1478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自2003年7月7日至2004年5月7日,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