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发文字号:财外字〔2000〕第1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01

执行日期:2000-03-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