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

发文字号:署办税〔1999〕第33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1-03

执行日期:1999-1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