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部属民政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民人函〔1988〕第3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6-06

执行日期:1988-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部属民政学校是为民政系统培养基层民政干部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学校的招生工作主要委托各地民政厅(局)承办。由于学生毕业后将回原招生地区民政部门工作,因此,生源的质量关系到今后民政系统干部的素质。望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民政学校的招生工作。考虑到目前各民政学校经费比较紧张,招生经费希望能够得到各地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如支付此项经费确有困难,请先垫付,然后报民政学校设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