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发〔2000〕第238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1-09

执行日期:2000-1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几年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适用期已过,有些已被法规或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为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进程,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从1999年底开始办公厅组织对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1993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1949年至1999年底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出应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58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