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XXXX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5〕第62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1-25

执行日期:1995-01-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x x x x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管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