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意见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7〕第2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3-11

执行日期:1987-03-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铁道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请示》(铁劳〔1978〕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已转我们研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六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对铁路运输部门实行了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铁路的基建工程部门也实行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国家与铁路部门的分配关系已基本解决。因此,不宜再由国家安排资金调整津贴标准。今年一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指出对各种津贴、补贴要严格控制,因此,今年也不宜提高津贴标准。如你部认为确需调整津贴水平,也要在严格控制调整幅度的前提下,在国家批准你部的工资含量总系数以内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