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计字〔1993〕第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28

执行日期:1993-0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本文件现行有效,其中第四条答复意见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