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第13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3-17

执行日期:1994-03-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