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第3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2-14

执行日期:1995-0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