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第1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1-18

执行日期:1995-01-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