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第25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1-24

执行日期:1996-1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劳发(1996)551号]收悉,根据文中所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在请示中提出的处理意见。此无证照个体生产经营单位郭进祥、郑章钦二人是以顺昌贮木场人造板厂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郭、郑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本起事故单位为顺昌贮木场人造板厂。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