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1994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4〕第14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3-09

执行日期:1994-03-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中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税率予以明确(见附表),并说明如下:

  1、附表中暂定税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文到之前,凡未按附表规定税率及商品范围征税的货物,其所征税款应予调整。

  2、各关收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内容及时修改H883暂定税率商品数据库。

  3、总署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税号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特此通知。

  附表 一九九四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税号清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