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123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5-11

执行日期:1994-05-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