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 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所参照执行。 三、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事务所应当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六、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事务所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不超过5‰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其他支出。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七、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八、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九、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十、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存货盘亏处理等。 1.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期临时待遇、在编进修学习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 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十一、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十二、事务所的利润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事务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5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公益金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十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连同其他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三月底前将汇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补充资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事务所根据本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十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