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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五)
发文字号:财金〔2003〕第57号
法规分类:金融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23
执行日期:2003-04-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内部监事会的工作的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内部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银行依法运作情况。
银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董事、行长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银行章程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银行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银行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银行资产流失。
(四)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银行利益。
(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银行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生在本年度的涉及银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对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托管、合并、分立、新设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
劳务
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银行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
市场价格
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银行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
评估
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
评估
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银行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四)存贷款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存贷款金额、利率政策、贷款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额占银行贷款业务的比例。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银行应披露年末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信用证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承兑汇票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
第四十六条、银行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解聘原因。
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银行、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审计、中央银行、财税等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检查、处罚等情形,应当说明接受检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上述部门对银行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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