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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现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函〔2000〕第7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6-13
执行日期:2000-06-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
审批
淄博市
城市
总体规划的请示》(鲁政发[19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淄博市
城市
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淄博市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山东省的中心
城市
之一。淄博市的
城市
建设与发展要遵循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建设,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不断完善
城市
功能,把淄博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
城市
。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961平方公里的
城市
规划区范围。在
城市
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继续保持由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等五个城区(以下简称五个城区)组成的组群式布局,强化张店的中心城区地位。
要结合市域内主要
交通
走廊,优化城镇体系结构,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
城市
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
城市
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41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4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
城市
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五个城区的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要大力发展公共
交通
,尤其是各城区之间的公共
交通
,形成以公共
交通
为主、多种
交通
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
交通
体系。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工业,确保各类水源不受污染。要以防洪和抗震为重点,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
城市
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
城市
防灾体系。
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强化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搞好孝妇河等河流两岸和额山等山体的绿化,严禁破坏森林植被和沿河防护林带。除
交通
干道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在城区之间的
交通
干道两侧进行建设。
七、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
城市
现代化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加大临淄齐国故城、田齐王陵的保护力度,重点保护好"一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临淄区)、两带(孝妇河风光带和淄河风光带)、四区(博山风景名胜区、柳泉蒲文化保护区、博山传统民居保护区、周村传统街区保护区)".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淄博市
城市
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
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
城市
规划的意识。
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
城市
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市级
城市
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淄博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总体规划》及
城市
规划有关法规,服从
城市
规划管理,支持淄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齐心协力,把淄博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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