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品运输中携带合同原件启始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烟法〔1998〕第28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21

执行日期:1998-05-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倪益瑾局长发布第1号令,其中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按照第1号令的规定,凡5月11日以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其专卖品运输中,开始实行合同原件与准运证同行;5月11日以前已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其专卖品运输中,可使用合同复印件与准运证同行。望各地按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