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4〕第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17

执行日期:1994-01-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