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0〕第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2-28

执行日期:1990-0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乘车、船、飞机之便,大量携带卷烟进行倒买倒卖,违反了烟草专卖政策,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三、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