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名晾晒烟名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烟法〔2003〕第7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24

执行日期:2003-02-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为适应烟草专卖管理的要求,国家局对1993年10月7日发布的《名晾晒烟名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晾晒烟名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凡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依法实施专卖管理。

  附件:名晾晒烟名录(略)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