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烟专函字〔1994〕第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09

执行日期:1994-0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冀烟专〔1993〕字第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如烟丝能加以利用,可由就近的计划内烟厂进行再加工

  三、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既无注册商标,也未经质量检测,又无利用价值,应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