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1〕第53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11-15

执行日期:1991-11-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1]322号《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场地租用、试卷印刷、试卷评判、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各地在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课最高不超过七元五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核定。

  该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公证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