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3〕第6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21

执行日期:1993-02-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