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3〕第6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21

执行日期:1992-09-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