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3〕第13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4-16

执行日期:1993-04-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