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39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1-21

执行日期:2003-11-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制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对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告知。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总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