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5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07

执行日期:2004-01-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