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发文字号:国统函〔2003〕第218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1-30

执行日期:2003-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